二十五、以现场为中心,全面摸排 侦查工作以现场为中心,一层层铺开。 综合现场情况,刑侦处黄亚波处长很快拿出了八条分析意见。 第一、犯罪分子以抢劫财物为最初作案动机,主要针对边疆宾馆从事美元交易 或批发生意的手中有大量资金的个体老板。 第二、携带枪支进入商贸城作案,整个作案过程中表现比较果断,动作迅速, 又比较从容,说明犯罪分子在各方面都有充分准备,事先有预谋,策划周密。 第三、从犯罪分子选择的第一作案对象的地点以及选择的逃跑路线分析,罪犯 应熟悉边疆宾馆与新疆大学一带的地形,事先踩过点。 第四、用枪熟练,动作准确,弹无虚发,除了丁小保身中两枪外,其他死者都 是一枪命中要害。犯罪分子应具有枪支使用训练的经历,当过民兵,或有条件经常 接触自动步枪一类军用武器。 第五、目击者反映,开枪的人是“大个子”,“小个子”始终未发一枪。这说 明两罪犯在经历、思想准备、作案动机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一个胆大疯狂,另一 个比较谨慎。分析“大个子”应有暴力犯罪的经历,或受过打击处理,或是公安机 关正在追捕的逃犯。 第六、从罪犯使用的提枪袋、眼镜上看,犯罪分子生活层次很低。现场目击证 人反映,罪犯的衣着、相貌属边远地区居住人员。持自动步枪者操河北口音或东北 口音,另一名操本地口音。 第七、边疆宾馆案与石河子“7·5”、“8·8”两案从作案人数、使用武 器、因果关系上分析,具备并案条件。 第八、从边疆宾馆在本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上分析,如罪犯在作案地附近没有落 脚点,则必须有交通工具,犯罪分子本人很有可能会驾驶车辆。 警方判断,犯罪分子的去向有四种可能:第一、有可能仍在发案现场附近;第 二、可能躲在乌鲁木齐市;第三、可能逃回石河子(因“8·19”很快与石河子 并案);第四、逃往外地。 随着现场的物证鉴定工作逐步明朗,乌鲁木齐“8·19”案件与石河子两案 并案条件很快成熟。可以断定,作案分子来自石河子,他们经过踩点,有预谋有准 备地专程从石河子“长途奔袭”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实施抢劫,作案后返回石河子 的可能性极大。 对犯罪分子进行模拟画像,在案发的当天就着手进行了,到下午6点,已制作 完毕,印发下去。在侦破白宝山案的过程中,模拟画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的技术工作由副处长刘豪杰负责。在他的主持下,技术科 对“8·19”案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详尽的鉴定分析。“8·19”案现场提 取的物证主要有:第一、“五六”式步枪子弹弹壳12枚;第二、弹头3枚,弹头 钢芯2枚,弹头披甲1枚;第三、获取包枪用的红底白花腈纶毛线毯一块;第四、 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个;第五、罪犯作案中佩戴的墨镜一副。 技术科对现场获取的弹壳、弹头进行鉴定后,于8月19日把案件与石河子两 案并在一起,这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手提袋是现场遗留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第一、该手提袋为自制的,而不是购 买的,缝制它的原料是造纸网用旧毛布;第二、在缝制过程中,使用了两种线,采 取了机器缝制和手工缝制两种方法。这些特点为我们寻找该手提袋材料的出处、加 工地点,从而查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线索提供了可能。技术科对手提袋的材料和产 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技术部门对包枪用的花毯也做出了调查分析。 8月20日,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派出所民警王辉在镇上办事,看见两个民工推 着一辆摩托车在街上行走,摩托车前后带都没有气,型号与王副镇长丢失的摩托车 相同。他觉得可疑,于是把二民工连同摩托车一起带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立刻通知 王吉江副镇长到派出所辨认。王吉江一眼认出这辆摩托车就是他借给堂弟王吉平的 摩托车。摩托车的前后带多处被刀割破,车牌也被卸掉,又被丢进干渠,造成此种 情况的原因很令人怀疑。 从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分析,这不是普通的盗窃案,而是一起抢劫案。犯罪分 子抢劫摩托车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作其他案件准备交通工具。由于王吉平与摩托车 一起失踪,据此推断,王吉平很可能已经遇害。 从时间表上看,该摩托车失踪是在7月29日,恰在“7·5”案件与“8· 8”案件之间,而“7·5”案没有摩托车,而“8·8”案出现摩托车;从抛车 地点看,又恰在141团场与149团场之间,应该说疑点是存在的。但由于王吉 平的尸体没有找到,其他证据又不充足,没有发现并案的有利条件。因此,此案暂 被当做个案,由玛纳斯刑警大队单独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