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重要的是理清思路
9月3日晚上,杨厅长和刘晓辉主持召开了“97系列枪案指挥员分析研究会”。
刘晓辉再次分析了北京及河北的案情和条件———犯罪分子熟悉新疆,在新疆
有关系人。新疆与北京的案子有着鲜明的一致性。犯罪嫌疑人在北京作案一对六,
在徐水作案一对三,在新疆连续打死七人,说明其心理素质和枪法超群。由此判断,
持自动步枪的大个子应为北京人,小个子是本地人。
周传强回顾了“7·5”和“8·8”案件的条件———犯罪分子对141团
场仓库的守卫情况,对149团场警务区的枪支情况和值班情况都十分清楚。因此,
犯罪分子中的北京人必定在141至149团场区域内长期生活过。
龚兴言认为,犯罪嫌疑人6月、7月、8月三次在石河子地区出现不是偶然,
但他们的居住地在141团场和149团场的可能性较小,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
在居住地作案,在147团场附近的可能性最大。犯罪分子自6月份在垦区(兵团)
活动,要吃、要住,不应该在群众中没有反映。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高明,应估计
一下,有无反常规的可能。
张卓敏认为:一、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不在141团场,141团场可以排除。
理由:军械库改库情况他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白天作案而没有蒙面,说明当地人
不认识他们;他们在距现场600米处吃东西,也说明他们在当地没有落脚点。二、
边疆宾馆抢钱应是他们的最终目的,这个目标的确定应该比抢枪早。先预谋抢钱地
点,再杀人抢枪,“人影库”未成,转到149团场,抢到枪后,急于抢钱,达到
目的后在阜康杀人灭口———这样分析比较合理,说明犯罪嫌疑人计划周密。三、
侦查方向以石河子为重点是正确的。理由:1、原判断犯罪嫌疑人为一北京人一新
疆人,两人应早就认识,如何认识?很可能是狱友。2、他们选择石河子,因为他
们对这里的熟悉程度比其他地区高。3、犯罪分子在石河子出现的时间长达三个月,
带着枪不能住旅馆,在石河子一定有固定的居住地。4、新疆3起案件,两起发生
在石河子。5、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把摩托车从北京运到新疆,应为本地人为北京人
提供的居住地和交通工具。6、按侦查常规,发案地是重点部位,向外延伸是正常
程序。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技术很强,有可能为我们制造误区。
兵团四处刘钊处长则提出了不少相反的观点,对前期判断提出质疑,这有着开
拓思路的作用。他的质疑点是:一、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可能是两人以上?“8·8”
案件会不会有人接应?天池无名尸,身上有两种伤,杀人者有没有可能不止一人?
二、作案人会不会住在城区?根据:团场居住人员较少,易被发觉;作案人有交通
工具,来去方便,不受居住地的限制。三、作案人在五六月份有没有可能住在乌鲁
木齐、昌吉市、新湖总场等地的旅馆?
下一步的具体工作还是那几条:工作力度问题,死角问题,寻找尸源问题,四
大监狱摸排问题,寻找撬杠打造人问题……
为调查撬杠的来源,9月4日,江援朝来到148团场的一家修造厂。江援朝
把撬杠拿给锻工师傅看,锻工师傅接过去摆弄一阵,说:“这像是我打的。”锻工
姓王,叫王善华。王师傅回忆说:“来打撬杠的是两个男青年,30多岁,时间是
5月底。一个是咱本地人,另一个像外地的,哪儿的口音记不清了。外地的那个有
一米八的个头,还要猛点,另一个也有一米七的样子。他们说拖车上要用撬杠,我
就给他们打了两根。一根80多厘米,另一根更短些。”
打撬杠的锻工找到了,打制过程也调查清楚了,结果却令人失望。他们反映的
情况我们大都已经知道,有所推进的只是:一、打撬杠的时间在5月份,他们在石
河子活动的时间又可推前一个月;二、两人均反映大个子的身高要更高一些,王善
华坚持认为要超过一米八。
刘晓辉处长站在石河子垦区的地图前,看着地图上141团场、149团场、
147团场及148团场的标记,脑海里浮现着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区域。这巴掌大
的地方都快翻个底朝天了,犯罪嫌疑人究竟藏在哪里?这是个不解的谜团,线索掌
握了这么多,侦查范围越缩越小,几乎就剩下一层窗户纸了,该出的情况仍然没有
出。其实不然,既然我们的分析是有充足依据的,侦查部署也是正确的,那么,还
需要一个条件,那就是一定的时间。那些线索正在一步步地“挤”上来,所谓水到
渠成,的确到了案件该成熟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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