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裁主义 极权主义政治体制,除了以行政执行权力支配,取代议会立法权力之外,还表 现为权力极度集中的个人独裁。在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意大利,无限膨胀的执行权力 统一于主宰一切的独裁权力,“领袖原则”、“首脑特权”是极权政治的根本原则。 按照日本的国情,完全照搬领袖原则是行不通的,于是形成了纳粹领袖原则的日本 变种:统裁主义或“众议统裁”。新体制准备会决定,把统裁主义作为大政翼赞运 动的领导组织原则。所谓统裁,即由最高责任者统率全体,裁断是非。很早以前日 语中就有“统裁”一词。明治年代以来,在军队中,尤其在演习和战术研究中, “统裁”是惯常用语。新体制准备会采用统裁主义是从“满洲国” 协和会学来的;而协和会则受到其幕后指导者关东军的影响,于1939年实行 “众议统裁”。 统裁主义有两层含义,其一为“众议统裁”。1940年8 月,在新体制准备会首 次会议上,后藤文夫首先发言,提出会议应按“众议统裁”方式进行,“不采取多 数表决,而是畅所欲言、充分议论之后,由总理裁断”。后藤的提议得到与会者的 赞同。以后,众议统裁成为大政翼赞会及其所属机构、团体的议事规则,众议之后 由总裁或负责人裁决。 1940年12月10日政府发行的《周拗> 对众议统裁作了如下评论:“既不实行民 主主义的多数表决主义,也避免陷于专断独裁,而是诉诸公论,择其正论。”所谓 “避免陷于专断独裁”,显然是指“众议”而言的。“众议统裁”与“领袖原则” 都绝对排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两者在“众议”方面却有所不同,起码日本 在表面上更多一些“众议”。然而,众议统裁是为了“避免陷于专断独裁”之说, 显然是一种强辩。实际上,“众议”只是一种形式,“统裁”才是实质性、决定性 的。 《大政翼赞运动规约》规定,“总裁统率本会,总理本运动”。 规约没有片言只字提到总裁在会内应受到的约束。翼赞会的各种机构和下属组 织都不过是从属于总裁的咨询机构、辅助机构和实践组织,它们对总裁只有服从的 义务,没有其他权利。1941年8 月翼赞会发表《大政翼赞会实践纲要基本解说》, 在其第二部分“大政翼赞会的目的与本质”中指出:“会中决不存在拘束总裁的任 何会议,会内一切机关都是辅佐协助总裁的机关,必须遵从总裁的意思,专心致志 地完成本会的任务。”从新体制准备会到后来的翼赞会总务会,都只是发表意见的 场所,作出决定的权力在总理、总裁一人手中。 协刀会议和调查委员会(调查 会)是让更多的人发表“众议” 的场所,其作用也仅仅限于“众议”而已。中央协力会议为了避免对立抗争, 不采取质询答辩的方式,议事在议长的统裁之下进行,只求协议而不作决议。在调 查委员会(调查会、中,委员长(会长)对审议和调查报告有裁决权,调查报告需 经翼赞会总务会、总裁递交政府。在递交政府之前,总务会、总裁要听取有关省厅 的意见,对报告进行删改。一些委员对这种“众议统裁”做法提出激烈批评。翼赞 会当局坚持己见,要求调查委员会提出与政府相左的意见时,“必须尽可能地谨慎 从事”。至于一般人的“众议”更是不屑一顾了。《大政翼赞会实践纲要基本解说 》对“下情上通”作了明文限制:“下情上通之意,并非按民间意见作出决定,然 后一定要求以此作为形成国家意见的基础,并与责任当局的意见相对立。”可见, “众议统裁”的所谓“诉诸公论,择其正论”,其“正论”并非来自公论,而是出 自统裁者,政府当局的专断。 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要“众议”呢?日本人固有的集团观念,国家观念,特别 强调协同一致、举国一致。在推行侵略战争和法西斯化的过程中,“举国一致”始 终是一个最有动员力的口号,也是一个最令人难以抗拒的压力手段。从举国一致内 阁到近卫“举国新党”运动,再到万民翼赞的大政翼赞会、翼赞政治会,尽管存在 不同意见,但各党派、各色人物都投身其中,以示举国一致。 所谓举国一致的局面同时也就是八方杂凑、势力均衡的局面。为显示举国一致, 也为了维持举国一致,不能没有“众议””一定要让不同意见者讲话,然后再谋求 达成一致。但“众议”不可能事事达成一致协议。“满洲国”协和会于1932年成立 之初,采取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制。后来为了标榜“反映民意”、“五族协和”,改 为议事必须全场一“致通过。协和会内部同样存在各种势力、人物和分歧,内部对 立不可能长期加以掩盖和抑制。1938年在奉天省(现辽宁省)联合协议会上,一名 代表坚持反对立场,打破了勉强维持的“全场一致”。次年协和会改行“众议统裁”。 据说大政翼赞会成立时即吸取了这一经验教训。 在日本,“众议统裁”是人们容易接受的方式。日本人的家族、集团有事商议, 成员可以发表意见,然后由有权威的家长、领导人作出决定,这是日本群体生活中 的惯常规矩。有影响的保 守评论家德富苏峰曾把协和会的联合协议会称作“家长召集的家族会议的扩大”。 大政翼赞会组织局编的《论协力会议》,称中央协力会议是“全体国民的家族会议”。 有些县的协力会议也自称是“县家族会议”。 众议统裁与传统家族主义的处事方式确有联系,但并不完全等同。传统的父权 家长制的个人权威,无疑具有专制性。但是,按照日本的传统观念,家长在作出决 定时,不能不顾及多数人的意见和家族的利益。如果一意孤行将丧失权威,难以行 事,甚至失去自己的地位。在一个家族中,利害关系比较单一,家长与其他人之间 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然而,把家族主义的处事方式扩大到一个社会集团,遇到的问 题就会复杂得多。把这种处事方式扩大到处理国家大事,实际上是利用群众的传统 观念,以“家族会议”作为幌子,推行个人、少数人的恣意专断,压制具有明显不 同利益的多数人的意见。 统裁主义的另一含义是翼赞会总裁及其任命,授权的下属机构、团体的负责人 掌握人事任免大权。这同纳粹领袖原则是相同的。前面已说明,翼赞会中央本部、 各支部的人事,其他机构的成员、干部,以至推进员、世话役、世话人,均不采取 选举制,全由总裁或以总裁名义任命。翼赞会外围团体翼壮团,其团长由翼赞会总 裁指定,本部其他人事和地方各级团的人事,由翼壮团长、道府县翼赞会支部长或 翼壮团长掌握任免权。翼赞会下属的大日本产业报国会等国民团体,根据内阁的决 定,“除特殊情况外,各团体会长(团长)、副会长(副团长)、理事长、理事、 地方支部长的任免,均由大政翼赞会决定”,实际上是由翼赞会总裁决定。关于各 团体地方机构的人事任免,“除由大政翼赞会总裁进行者之外,由大政翼赞会道府 县支部长进行。” 翼赞政治会作为一个议员团体,没有明确规定实行众议统裁,约30人组成的总 务会采取协议制。在总裁与总务会的关系上,《翼赞政治会规约》规定,“总裁统 理会务”,“总务辅助总裁处理会务”。 显然总裁为主,总务会为辅,总务会的 协议制是 在总裁的主导下进行。议员最重要的活动就是提出质询、议案,而所有 质询、议案都必须经过议案审查部审查通过。因此,翼政会以至议会也实行了变相 的众议统裁。翼政会的人事任免是按统裁主义进行的,其总裁阿部信行,名义上选 举产生,实际上由内阁内定。选举前,东条让军务局长佐藤贤做了工作,并特地赶 在翼政会成立前两天,敕选阿部为贵族院议员。阿部是东条的傀儡,再由他来指定 翼政会各机构和院内务机构的人选。东条身兼内阁首相和翼赞会总裁,又通过操纵 人事而控制了翼政会以至议会。 当然,日本的最高统治者是天皇,内阁总理大臣虽兼任翼赞会总裁,控制翼壮 团和翼政会,终究只是天皇的辅弼者,其权力与责任都不是绝对的。与希特勒不能 相提并论,同墨索里尼也有差距。统裁主义受到一定限制,主要适用于统制国民和 控制议会,未能在行政系统内普遍、系统地推行。尽管如此,统裁主义作为民主主 义的对立物,反映了翼赞政治体制的法西斯极权主义性质。它为最大限度地确立极 权体制,实行个人独裁,提供了一定的思想观念和组织指导原则。东条后来即利用 统裁主义而又突破其原有局限,把统裁权力部分地扩大到行政领导和统一军政方面。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