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关系 20世纪20—30年代的德国, 是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之一。工业生产 占其整叶国民生产的五分之四,城市人口占其总人口的三分之二。虽然在农村中, 小农所有制仍占相当大的比重,但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工业、运输业、商业、银行和保 险业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超过5 人以上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1925年占全 部从业人员的百分比为:加工工业为73.4%,采掘工业为97.5%,商业为41.2%. 从其所拥有的资金情况,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大资本主义所有制占有统治地位。1933 年德国174 家拥有资金2000万马克以上的大股份公司,占全部股份公司总数的1 . 9%,拥有资金总数的52.4%. 纳粹德国时期,这种大资本主义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 情况,不仅没有改变,而且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大垄断资本家手中。1933— 1939年,股份公司的数目从9148家减到5353家,即减少43% ,股份公司的平均每家 名义资金从220 万马克增加到380 万马克。破产和被吞并的绝大部分是小公司。在 此期间,名义资金超过2000万马克的大公司从174 家增加到669 家,其中资金1 亿 马克以上的特大公司达25家。另一种数字也证明了这一点。德国的“经济独立者” (不包括作为家庭劳动者的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农民,指享有对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大 大小小资产者),在1933—1939年,从占总人口19.8%的1127.4 万人,减少到占 总人口16.2%的961 .2 万人,同期作为无产者的工人(不包括职员和公务员), 从占总人口52% 的2973.9 万人,增加到占总人口53.6%的3374.2 万人;如果加 上职员、公务员和家务劳动者,实际上不占有生产资料者达80% 以上。而占总人口 约16% 的资产阶级的利润,却从1933年的66亿马克,增加到1938年的150 亿马克, 即增加近1 .3 倍。这同样表明纳粹德国经济结构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 更加趋向集中在少数大资本家手中。 谈到纳粹德国经济结构的这种所有制关系的演变,人们当然不能忽视其卡特尔 和康采恩的发展,以及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联合所形成的金融资本统治的加强。 康采恩是当时德国常见的一种垄断形式。1932年底,即纳粹党执政之前,德国有45% 的股份公司纳入康采恩,所控资金达到全部股份公司总资金的84% ;其中981 家 (占公司总数10.1%)属于能够控制其他公司的积极合资股份公司,另外3350家属 于被控制的消技合资股份公司。仅仅过了3 年,即1935年底,纳入康采恩的公司数 增加到占总公司数的48% ,所控资金达到90% ;其中能控制其他公司的积极合资股 份公司减少到822 家。 活动领域相同的康采恩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控制市场的卡特尔协定,以达到控 制该领域的目的。所以,康采恩与卡特尔常常是同时存在的。德国是个卡特尔很多 的国家,1922年它有1000多个卡特尔,经济大危机期间的1930年增加到2100个。 纳粹党执政后,1933年7 月15日颁布强制卡特尔化的法令,规定大康采恩可以 强制组织新的卡特尔,或者迫使未参加的中小企业加入既有的卡特尔,还可以禁止 在该领域内创建新企业或扩建老企业,对于某些卡特尔力量薄弱或不存在卡特尔的 领域,纳粹当局就采取建立强制性卡特尔的国家干预手段。总的来说,纳粹德国时 期卡特尔化加强了。由于总体垄断水平的提高,康采恩的发展,卡特尔数目1937年 减少为1700个①。 ① 卡特尔是生产集中比发展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垄断形式,当集中化再进一 步发展,达到只有1 —2 个大垄断企业就能有效控制该领域的市场时,卡特尔组织 也就没有必要了。 纳粹德国金融领域的集中更为迅速。仅最初5 年,德国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交 易所数目从1932年的915 家、平均每家资金420 万马克,减少到1938年的513 家、 平均资金增至540 万马克。从1937年底至1943年底,仅仅是银行业就从248 家减至 222 家,它们平均的资产从0.6 亿马克增至2 .02亿马克。金融业越来越集中在数 目越来越少而资产更大的若干大银行、大保险公司手中。银行对工业的控制加强, 导致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融合,形成金融资本在经济领域的绝对统治。由于纳粹德 国为筹措资金举办大规模公共工程和扩军备战,国债日益增多,金融资本不仅控制 着工业,还控制着国家财政命脉。在战前的6 年多时间里,纳粹政府的国债总额, 就从1933年3 月31日的116 .3 亿马克,增至1939年8 月31日的373 .4 亿马克, 战争期间更猛增到1942年6 月底的1417亿马克。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康采恩成为 国家的主要债权人,它们掌握国家债券的90—92%.这不仅保证了金融资本控制国家 的财政命脉,而且随着国债增加,国家必须不断增加税收以偿付高额利息。国民收 入通过国债进行了有利于金融资本的再分配。国家通过国债筹措到的资金,又以军 事订货和承包大规模军事性工程等方式,保证大企业获得丰厚的利润。 纳粹党 当政后所采取的国家干预经济措施,并没有根本改变由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 制所产生的,资本家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中的权利。这些作为企业主的资本家 (无论是董事长或被委任的经理,即作为资本化身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投 资置产,决定企业内部人事,制定工序和采用某种技术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组织 销售和信贷金融等方面的自主权,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都没有受到根本性的触动。 当然,绝不能把这理解为一种绝对的自由,正如在任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一样, 它们都要一方面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要的),另 一方面受到国家干预经济的制约(这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尤其战争时期, 是主要的)。事实上,纳粹德国的国家干预经济措施,既不是德国在纳粹时期所特 有的(即在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早就出现过),甚至也不是德国所特有的。这 些国家干预经济的措施,完全没有改变其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权的性质,相 反,它们有利于大资本家的权利和利润的再分配。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