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之目睹及其文字记载(3) 根据当时日军残暴成性的实际情况,贝茨肯定从难民区里抓走的警察和难民是 被日军杀害了。但他不知道屠杀的地点。日本军也不会让他知道集体屠杀中国警察 和难民的暴行。实际上,这些警察和难民是被押到汉中门外被杀害了。1946年5 月, 伍长德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时控诉了日本军此一暴行,证实在汉中门外的 大屠杀。 我之所以在这里重提伍长德的一部证词,是因为日本军在汉西门外进行了多次 集体屠杀 ,这只是首次而已。汪良曾向中国归来者联合会的访华代表团说过: “在汉西门外的沙地上,每天有数百人,多的时候有数千人被集体屠杀,他们都是 现在还活着的证人殷有余先生。”这里所说的“汉西门”。那么汪良所说的汉西门 集体屠杀有无其他证人呢? 有。 先看日本方面的证词。日本广播协会1977年8 月22日晚8 时题为《映像的证词, 战斗的军队》的广播中,提到过井之胁定二这个牧师。他曾参加南京攻陷战。他说 :当时,在南京汉西门外,有30米左右宽的防坦克壕沟,全为尸体所埋没,马拉的 辎重车在尸体上碾过。(引自《大屠杀》第60页) 毫无疑问,当时沟里填满了被日本军所杀害中国人的尸体。后一句可能有些夸 张了。但不管怎么说,日本军在汉西门外集体屠杀南京市民的事实则不容否认。这 一点从贝茨博士1938年1 月25日的手记中也得到了证实。他在那一天手记中写道: 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负责人请求我们去汉中门外,视察一下在那里的许多尸体 ……汉中门现在封锁着。掩埋队报告说,在那里有遗弃尸体三千具。那些尸体经大 批处决后原封未动或是成排地倒下,或是重叠着遗弃在那里。(前引书2 ,第47页) 就在汉中门第一次集体屠杀的当天上午,贝茨曾驾驶汽车送一个日本海军军官 回下关军舰,但在半路上被一个陆军军官阻止,说那边还正在扑灭少数中国军队, 因有危险,故平民不准过去。贝茨说:“我们停止的地方就在军政部前,目睹日军 枪杀已被解除武装的中国兵和许多无辜的平民,不准我过去,原来是这原因。”但 当天下午他还是设法和路透社的斯密士·史蒂尔到了下关,一路之上,尸骸累累, 触目惊心,难于描写,令他永不能忘。 《外人目睹中日军之暴行》一书中就15日那天晚上写道: 那天晚上,在职员开会时通知说,在我们总部附近的一个收容所里,士兵们带 走了全部难民一千三百名准备枪杀。我们知道,其中有许多人过去当过兵。可是雷 伯当天下午已得到日本军官的允准,不再伤害他们的性命。他们怎么样呢? 现在已 经明明白白。男人们在带刺刀的士兵们的押送下,排好了队,每一百个人集中起来, 系在一起。戴着帽子的人被粗暴地抓去帽子,扔在地上。然后,我们通过车头灯的 照明,看到他们走向刑场……我们自己觉得心里憋得慌。他们从南边一直拖着沉重 的步子走来,其中不是也有四个广东青年曾于昨天无可奈何地向我交出了武器吗? 有一个身体强壮的高个子北方人,他那作出生死攸关的决定时所流露出来的幻灭的 目光,至今还留在我的脑海里,令人担忧。我对他们说,要日本军保证难民的生命 安全,这是多么愚蠢啊! 我们深信,日本军至少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其所作的保 证,在他们到达同时,也许会建立秩序。但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的暴行恐怖是残 忍透顶了。因为后来更险恶的日子来临了。(《外人目睹中日军之暴行》,引自《 大屠杀》第125 至126 页) 洞富雄经过全面分析资料后认为:上述所说的日本军从安全区带走了1300名左 右难民并加以屠杀,是日本军在安全区最初搜查捕杀的便衣兵数字。当时黄俊乡曾 被日本军逮捕,但幸免于难。他在为提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而作的宣誓口述中 (检证1733)叙述如下: 1937年阴历11月9 日,日本军在光华门附近炸坏城墙,侵入城内,逼近难民区。 两天后,日本军开始搜查住宅。他们见到地上到处是丢弃的武器,断定有许多军人 潜伏在难民区内。于是,他们无视国际道义就开始进行杀戳。凡18岁到40岁的人, 一概被作为国民军而逮捕起来。最初几天逮捕的人超过两千名。我也是其中之一。 被捕的人成四列纵队,从难民区出发,走向扬子江堤岸的各处(宝塔桥、四所村、 老江口、草鞋峡、燕子矶一带),队伍长达一日里(约二英里)。入夜后,日本军 几乎把他们斩尽杀绝。(引自《大屠杀》第126 至127 页) 这里提到了许多难民被日本军押到下关各地屠杀,那么日本兵在城里还有其他 屠杀吗? 有! 而且很多,非笔墨能够写尽。 日本军出于屠杀的目的,对南京的城里城外进行了彻底的搜查,凡是他们认为 是“中国兵”或是有可能成为“中国兵的人”一律当场或者带到指定地点加以杀害。 乔治菲奇是纽约基督教青年会国际委员会书记,他就当时在南京看到的情景,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时说:“日本人从我们宿营的地方抓人时,不遵守任何规定。 他们把手上有老茧和剃光头的,当作曾经当过兵的充分证据,认为务必判处死刑。 在我宿营的地方,几乎都受到军队的侵入,他们想要杀谁,就把他拉出去”。(《 记录》58号,前引书1 ,第1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