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 审计工作原则 审计工作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提出审 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等一系列审计工作时,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 指导思想。根据我国宪法、《审计条例》和其它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工作必须遵 守以下5项原则: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一、法制原则 法制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说, 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 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法制原则是所有审计工作原则中最主要的、 最基本的原则,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没有审计法就没有审计。违背法制原 则,就是破坏审计法律制度。 二、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具体 说,就是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只服从国家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 不得打击报复。独立原则是针对外部干涉而言的,主要适用于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等审计工作环节,要求并支持审计机关、 审计工作人员,排除和抵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作到客观真 实。具体说,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进行调查、提取证明材料;上一级审计机关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 关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等等,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 原则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而言,要求审计工作人员树立严肃认 真和科学的工作作风,不能先人为主,主观臆断,而应当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客观 原则主要适用于审计监督检查,进行复审,检查执行等审计工作环节。 四、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必须公正。具体说, 审计工作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查《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 决定》,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性措施、作出临时性的 制止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等等,都必须持公正态度。 公正原则也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而言,用以指导审计工作人员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优良工作作风,以做到秉公办 事。公正原则用途最广泛,含义亦十分深刻,贯穿于每一工作环节。 客观原则与公正原则在运用上的基本区别是,客观原则适用于审定事实,即以 事实为依据。而公正原则适用于进行判断,即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的有机联系是, 在事实真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给予评论。二者共同的作用与目的,是对被审计单 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 确性,实现审计的监督任务。 五、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保守秘密。审计 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秘密,主要有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法律含 义,是指1988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即“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审计是对财 政、财务的收支进行监督。其 中相当数量的审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审计中的“国家秘密”,主要是指《保 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 项”。审计工作人员对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此类的问题,必须保守秘密。 “审计工作秘密”是指,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的审计项目计划, 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等事项。这些事项实施之前,都必须 保守秘密。 审计监督工作实行保密原则,是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以维护国 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审计监督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节 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监督检查的第一审程序,即审计机关对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 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程序。审 计程序基本上不适用于终审审计,即不适用于第二审(复审)程序;亦不适用 于审计申诉程序。 审计程序系由《审计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步 骤,是一种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 和被审计单位都必须遵守。违反审计程序,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审计工作人 员违反审计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 结论和决定》申请复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程序,严重者则构成属于阻挠、破坏 审计工作的违法行为。 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程序分为以下5个基本阶段:准备阶段;审查 阶段;报告阶段;结论阶段;执行阶段,其中有的阶段又分为若干个小阶段。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审计程序中的第一个阶段。即审计机关在进入审计监督检查之前, 需要进行必要的预备工作的一个阶段。准备阶段又分为编写“审计项目计划”,通 知被审计单位两个小阶段。 (一)编写“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 对当前审计监督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二)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事项以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但是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之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其接受 审计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由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的,则应当在《审计通知 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与要求。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以后,应当作好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并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配合审计组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也称审计阶段,亦即实施审计监督检查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审计监 督工作的核心。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 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且取得证 明材料,等等必要的审计活动,实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监督检查,以审查其财政、 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具有效益。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盖章,方为有 效。 审计工作人员实施审计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详细的、准确的记录,并且写明资料的 来源。 (二)对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以通过复印、 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三)审计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时,对涉及审计事项的会议内容,应当作出 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会议有关记录材料。 (四)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审计工作人员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核阅,并且签名、盖章。 三、报告阶段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审计终了,即进入报告阶段。报告阶段的工作 内容与要求,主要是起草、提出《审计报告》,并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 的意见。这个阶段又分为以下两个小阶段: (一)起草,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以后, 即应起草《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4项基本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以及对有关情况的概括;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起草完毕,审计组即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审计报告》中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出入的,审计 组则应当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则应 当根据有关法规和具体情况,认真进行研究。 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组提出。被审计单位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则可以视 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四、结论阶段 所谓结论,就是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审计机关接到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 以后,即对其进行审定,作出结论。结论阶段是整个审计监督检查的关键阶段。这 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审计机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且作出《审计结论和 决定》。 由审计组起草、提出的《审计报告》,必须经由派出的审计机关作最后审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以后,即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关在 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审计结论和决定》之前,对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审计事项,应当 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审计依据界限不清的; (二)需要追究地方、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的; (二)需要由有关部门采取重大改进措施的; (四)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机关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后,即依法独立作《审计结论和决定》。 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对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承担责任。 五、执行阶段 (一)执行的法律意义 执行就是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实施。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审计结论 和决定》,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果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其他有关单位则应当协助审计机关 执行。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以后,即应当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 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自觉执行,即被审计单位主动执 行《审计结论和决定》。一是强制执行,即当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 定》时,由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 (二)对执行的检查 审计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以后,应当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检查执行情况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计机关 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则移送监 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审计机关如果发现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适当,则可以进行复 查,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3.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不适当的地方,上级审计 机关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复 审 一、复审概述 (一)复审的概念 复审,是指上一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即一审审计机关) 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请,进行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 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 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 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复审与复查的区别 在审计法律制度上和理论上,必须分清“复审”与“复查”。复查,是审计机 关在检查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时,发现其不适当,而自行进 行复查、复审,则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 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并由其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二、复审的申请 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提出复审申请,有以下两种办法: (一)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则可以在 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 则可以向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三、复审程序 (一)复审期限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并且作出 《复审结论和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 适当延长。 (二)对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处理 上级审计机关办理复审事项,应当按照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处理恰当,则应当维持 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2.如果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处理不当,则应当纠正 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中不适当的定性或者处理。 3.如果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明材料不足,则应当重新 进行审查、核实。 四、复审结论和决定 复审是审计审级制度中的第二审程序, 即终审程序, 因此上一级审计机关的 《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在 进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当照常执行。不能以申请复审为由,拒绝 执行。 第四节 申 诉 一、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请求终 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重新审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 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都是终审结论和决定。但是,被审计单位如果对终审 结论和决定不服,则可以向终审审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是一种审计法律监督制度,即从法律制度上监督《审计结论和决定》而保 障其正确性,以维护财经法纪秩序,保障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申诉与复审的区别 申诉与复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3点: (一)审查的客体不同 复审审查的客体是《审计结论和决定》。而申诉审查的客体则是《复审结论和 决定》,即终审结论和决定。 (二)审查的主体不同 复审的主体只能是上一级审计机关,而申诉的审查主体则不确定,包括终审审 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 (三)审查的时间不同复审受时效限制,而申诉则无时效规定。 三、申诉与复查的异同 (一)申诉与复查的区别 申诉与复查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程序的依据不同。申诉是由于当事人(被审计单位)不服《终审结论 和决定》而发生的。而复查则是由于审计机关在检查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的执行情况时发现其不适当,重新进行审查而发生的。 2.审查的主体不同。申诉的审查主体,可能是终审审计机关,也可能是其上 级审计机关。但复查的主体,则一定是原审计机关。 3.审查的客体不同。申诉的审查客体是《复审结论和决定》,即终审结论和 决定。而复查的客体,则是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即原审计机关自己作出的《审 计结论和决定》。 (二)申诉与复查的相同点 申诉与复查有以下两个相同点:1.二者都是重新进行审查; 2.二者都无时效的规定。 ---------- 中国读书网